對于耗材帶量采購的全流程監管力度正在加大,智能化監管平臺的介入,讓耗材“貓膩”無處遁形。
01
耗材采購、使用、庫存…全環節監測
6月5日,天津市醫保局、天津市衛健委發布《關于加強集中帶量采購執行情況監測和通報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進一步強化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執行情況監測和通報。
《通知》明確,要規范采購流程,加強數據審核。
定點醫藥機構要結合臨床使用需求,科學、合理填報采購需求量,嚴格按照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程序,通過市醫藥采購平臺簽訂購銷協議,對填報采購需求量不符合各批次集中帶量采購填報要求的,要及時說明情況。
各區醫療保障部門加強對轄區定點醫藥機構采購量申報、情況說明的審核把關,對于未按要求填報、填報數據明顯不合理或情況說明不充分的,要督促轄區定點醫藥機構重新填報。
《通知》還指出,要加強監測評價,確保優先使用。
各醫療機構應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優先采購和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加強采購、使用、庫存等全環節監測評價,確保按要求完成約定采購量。對于不按規定采購、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的定點醫藥機構,從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定點協議管理考核、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懲戒。
各醫療機構應落實醫療管理主體責任,持續加強藥品、醫用耗材使用管理,加大醫務人員培訓力度,嚴格執行有關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等,堅持安全、有效、經濟、適宜原則,合理選擇治療方法,合理使用藥品、醫用耗材。持續強化處方審核、處方點評和病例分析,規范醫師診療行為。對于不按規定合理使用藥品的醫務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相應條款嚴肅處理。
此外,信息化手段將在監管過程中發揮更大作用,集采中選品、非中選品及可替代品的采購情況,都將受到關注。
根據《通知》,天津市醫藥采購中心完善采購平臺功能,加強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進度、供應保障監測信息化支撐。按照“每月監測、季度推動”的原則加強采購執行監測和推動,市醫保部門組織市醫藥采購中心每季度梳理定點醫藥機構集采執行進展情況報告,包括采購進度、中選產品采購數量占比、非中選產品和可替代產品采購情況,相關情況通報各區醫保部門并抄送衛生健康部門。
6月5日,青海省醫保局也發布了《關于加強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中選結果落地執行工作的通知》,其中規定,各市(州)醫療保障局每半年(6月份和12月份)要向省醫療保障局書面報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中選結果落地執行監測工作情況匯報,確保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報量準、供量足、用量實。
青海省醫保局將按月對配送率未達到80%的企業,進行通報和函詢約談,對連續3個月配送率均未達到80%的企業,取消該企業在該省的配送資格。
在保證集采中選產品優先使用方面,青海規定,中選結果落地執行第3個月起,要對本地區公立醫療機構中選產品進院及使用情況開展一輪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進院采購的醫療機構盡快履行協議,并按協議量進行采購。
此外,要將醫療機構集采執行情況納入醫保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并與DRG/DIP付費銜接,對“招而不采”、“采而不用”及未完成約定采購量品種數占總集采品種數30%的,按一定比例扣減DRG質量保證金。
建立集中采購與基金監管的定期溝通機制,將集采中選產品執行情況較差的醫療機構名單和品種提供給基金監管部門,在飛檢對象抽取中發揮重要線索因素。
02
強化數據審核,加大企業違規懲戒力度
經過數年的探索,帶量采購品類及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冠脈介入類耗材、骨科耗材等重點品類幾乎全線降價,市場規模較大的高值乃至低值耗材,相繼經歷集采沖刷。伴隨集采的深度擴圍,監管也在持續升級。
尤其在今年,集采「精細化管理」將成為關鍵詞,智能化的平臺監管將進一步發力。
今年3月,國家醫保局辦公室發布《關于做好2023年醫藥集中采購和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要創新完善集采規則。防止地方保護、區分內外資、關聯性較小因素加分等影響公平競爭的做法。堅持帶量基本原則,綜合考慮市場競爭格局、企業生產供應、信用和履約情況、產品質量或臨床認可度等因素完善采購規則,倡導多家中選。
實施全國醫藥價格監測工程,對重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醫院藥品耗材采購價格等開展常態化監測。探索建立醫藥價格信息監測和發布制度。做好醫藥價格招采信用評價,進一步推動信用評價向生產企業穿透。配合有關部門查辦重點案件落實相應處置措施。針對漲價過快的品種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探索要素成本測量。
強化招采子系統落地應用,做好系統輪調輪試,推進資質審核共享和結余留用等功能模塊應用。開展數據專項治理,通過多種方式提升數據質量。
對企業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也將加大。
文件中提出,要加強中選產品供應保障,對不能按要求供應的企業,依情節給予相應等級信用評價。此外要暢通對圍標、串標行為的舉報渠道,加大懲戒力度。對不同等級失信行為精準運用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結果,防范通過批件轉讓等方式規避失信懲戒責任。
地方層面已經行動起來,對于醫療機構及企業的監管都將加強。
今年4月,山東省開始施行由省醫保局、省工信廳 、省衛健委、省藥監局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全流程管理的通知》,該文件提出了強化報量數據審核、強化供應監測、強化采購監測等七點主要舉措,用以加強集采全流程管理。
報量方面,其中規定,對報量較上一年度實際采購量減少超過20%的醫療機構,市、縣醫保部門應督導醫療機構作出說明,并在采購執行過程中重點監測。對于填報數據明顯不合理或說明依據不充分的,應退回醫療機構重新填報。
對不報量仍大量采購中選產品、中選產品實際采購量超出約定采購量4倍的醫療機構,醫保部門結合醫療機構歷史采購數據督導醫療機構作出說明。
此外還談到,要探索按照配送率低于80%、60%、30%,有約定量醫療機構訴求反映較多且及時解決比例低于80%、60%、30%,以及對各級有關部門約談督導整改不及時、不解決、不配合等設置不同等次指標,在接續采購、省級集采中對相關企業分別予以報量風險提示、減少約定采購量、不接受參加集采等懲戒,并按規定對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落實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對采購進度低于序時進度、中選產品采購數量占比明顯偏低特別是非中選產品采購數量超過中選產品采購數量、可替代藥品采購數量超過上一年度采購數量,甚至不報量仍大量采購非中選產品或可替代藥品,以及違規線下采購、超常規訂單、不及時確認收貨的醫療機構,原則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報提醒;
問題突出的要及時進行通報,對通報整改不到位的應及時進行約談督導,與紀檢監察部門聯動處置,并與集中帶量采購結余留用專項考核、醫保協議管理等工作做好銜接。
信息手段介入后,集采全流程監管將更加嚴密,耗材帶量采購也將更加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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