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助產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包括主要職責、設置要求、人員要求、房屋與場地、基本設備、基本藥品、規章制度、質量管理等9方面內容。在房屋場地方面,對門診、病房、分娩區、手術室、新生兒沐浴設施、孕婦學校以及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管理場所提出明確要求;在設備配備方面,詳細列明了產科與產房基本設備、診斷測量用具、治療器械、產科手術室專用器具、基本檢驗檢查設備、急救設備、健康教育設備等;在制度建設方面,在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礎上,強化了母嬰安全保障、危重孕產婦救治、信息管理等制度要求。
《通知》作為落實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技術性配套文件,為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強對助產機構的能力建設和政策支持提供了重要依據。同時,《通知》強調夯實公立醫院產科兜底責任,落實醫療機構??瓢l展主體責任,引導醫療機構將產科發展納入臨床??瓢l展規劃,按照標準加強設施設備配置、人員配備和內涵建設,全面提升產科??品漳芰?。
助產服務是基本醫療服務,關系母嬰安全健康,事關千家萬戶幸福,國家衛生健康委在制訂文件過程中始終將助產服務的可及性擺在首位:
一是明確文件定位,為確保助產服務可及性,文件定位于醫療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基本標準,充分考慮基層實際,開宗明義提出「助產技術配置應當在保證服務可及性的基礎上,確保服務質量,保障母嬰安全,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服務需求。」
二是廣泛調查研究,文件在制訂過程中廣泛征求了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華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國婦幼保健協會等學會協會以及廣大行業專家的意見,并赴地方開展實地調研。
三是考慮特殊地區,文件明確提出「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針對地廣人稀、邊遠欠發達的市(地、州)或縣(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在保障母嬰安全前提下制訂針對特定地區的標準,明確界定標準適用地區范圍和適用期限等重點內容,確保助產服務供給?!?/p>
開展助產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助產技術是指協助、保護孕產婦完成分娩的醫療技術服務,包括正常分娩助產、手術助產以及其他異常情況的處理等。助產技術配置應當在保證服務可及性的基礎上,確保服務質量,保障母嬰安全,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服務需求。開展助產技術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助產機構)應當達到以下基本標準。
一、主要職責
(一)開展孕產期保健健康教育和妊娠風險認知教育。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和醫學倫理規范等,規范開展孕產期保健、妊娠風險篩查評估、高危孕產婦專案管理、分娩助產和危急重癥救治,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身份核查,嚴格落實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綜合防控措施。
(三)根據病情需要將高危孕產婦及時規范轉診至對應的危重孕產婦救治中心或其他相應助產機構。
(四)做好新生兒常見疾病預防、診治、轉診,開展新生兒乙肝疫苗首劑接種和卡介苗接種,嚴格落實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措施。按照規定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性疾病、聽力障礙等新生兒疾病篩查,開展新生兒先天性結構畸形初步篩查,倡導和推行母乳喂養。
(五)統計分析孕產期保健、助產服務和新生兒相關信息,按要求報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六)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相關專業機構的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質量控制和監測評價。
(七)取得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資質的,開展相應技術服務。
二、設置要求
(一)具有與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相適應的婦產科、兒科、麻醉科、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等診療科目。
(二)具有與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相適應的基本技術能力,以及規范開展孕產期保健、妊娠風險篩查評估與管理的能力。根據《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具有相應的新生兒疾病篩查能力。
(三)具有與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相適應的實驗室檢測能力,可開展血常規、尿常規、血型(ABO和Rh)、血糖、血清離子、肝功能、腎功能、凝血功能、內分泌激素、乙肝病毒血清學標志物(乙肝五項)檢測、梅毒血清抗體篩查、HIV篩查、地中海貧血篩查(地中海貧血高發地區)、血氣分析、甲狀腺功能檢查等。
(四)具有與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相適應的超聲檢查專業能力,可開展早孕期妊娠囊位置、數目、大小、形態檢查,絨毛膜性檢查,卵黃囊大小與形態檢查,頭臀長度測量,胎心搏動檢查,子宮形態及肌層回聲檢查,子宮與妊娠囊的關系檢查,雙側附件有無包塊檢查;中晚孕期胎兒數目檢查,胎位檢查,胎心率測量,胎兒雙頂徑、頭圍、股骨長度、腹圍測量,胎盤位置觀察,胎盤厚度測量,胎盤成熟度評估,羊水最大深度測量等。取得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資質的,具備開展相應超聲檢查能力。
(五)具有與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相適應的成人心肺功能評估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心電圖檢查、胸部X線檢查等。
(六)具備臨床用血保障條件。
(七)具備急救轉運條件。
(八)具備消毒隔離等感染防控的基本條件。
(九)具備建檔、產前檢查、住院等全流程的身份核查制度及相關條件。具有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職能的助產機構,應具備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環節開展身份核查的制度和條件。
三、人員要求
(一)人員數量。
1.基本數量。
(1)配備具有助產資質、主要執業機構為本機構的婦產科執業醫師≥3名。其中,至少有1名醫師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5年以上助產工作經驗。
(2)配備具有助產資質的注冊護士(以下簡稱助產士)≥3名。
(3)配備兒科執業醫師≥1名。
2.規范數量。
配備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相關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與產科床位數量、產房待產床位數量和產床數量相匹配。
(1)婦產科執業醫師人數:產科實際開放床位數≥0.3:1。
(2)產科病房注冊護士人數:產科實際開放床位數≥0.5:1。
(3)產房助產士人數:產房待產床位數≥0.5:1;產房助產士人數:產床數≥3:1。
(二)人員條件。
1.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師,應當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符合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執業(助理)醫師須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助產技術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者在《醫師執業證書》上加注助產技術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
2.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護士應當取得執業護士資格,符合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注冊護士須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助產技術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3.助產機構應當保障助產人員每年接受不少于1次助產技術相關業務培訓;對脫離助產崗位2年以上者,應對其進行復崗培訓,經考核評估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崗。
4.助產機構應保障每個分娩現場均有1名熟練掌握新生兒復蘇技術的專業人員。
四、房屋與場地
(一)門診。
設有獨立的產科診室,單人診室面積應≥8平方米(指凈使用面積,下同),內有產科檢查床,用屏障與外界隔開。設有候診區、胎心監護室和健康宣教場所。
(二)病房(母嬰同室區)。
病房內床均面積應≥5平方米。每組母嬰床面積應≥6平方米,每名嬰兒應有1張嬰兒床。室內應環境安靜、清潔,通風、光線充足,有調溫、調濕設備,溫度、濕度適宜。應符合《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相關規范對醫療機構感染預防與控制的基本要求。
(三)分娩區。
分娩區總面積應≥100平方米,相對獨立,遠離污染源。分娩區內設置工作區域和輔助區域,應嚴格區分洗手池和污洗區。工作區域內應設有待產室和分娩室,流程合理,符合衛生學標準。工作區域應符合《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相關規范對醫院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
1.輔助區域包括更衣室、值班室、工作人員衛生間和沐浴室。
2.工作區域布局和醫院感染管理應符合產房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標準。
(四)手術室。
每間手術室面積應≥26平方米。手術室應門窗嚴密,有調溫、控濕設備,地面、墻壁、天花板應便于清潔和消毒,有足夠的電源接口,符合《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相關規范對醫院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
(五)新生兒沐浴設施。
應在分娩區外設有新生兒沐浴設施,有保暖和熱水供應設施。
(六)孕婦學校。
應有孕婦學校用房(可與其他用房共用),且面積應≥30平方米。
(七)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管理場所。
應符合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管理相關工作要求。
五、基本設備
應當配備助產技術服務基本設備:
六、基本藥品
分娩室和開展助產手術的手術室應至少配備以下藥品:?
宮縮劑、解痙藥、降壓藥、血管活性藥、鎮靜藥、利尿藥、止血藥、擴容劑、糾酸藥、麻醉藥、糖皮質激素及新生兒急救藥品。
以上各類藥品儲存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確保在有效期內,規范擺放,安全保存,隨時可得,正確使用。
七、規章制度
(一)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包括首診負責制度、三級查房制度、會診制度、分級護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急危重患者搶救制度、術前討論制度、死亡病例討論制度、查對制度、手術安全核查制度、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新技術和新項目準入制度、危急值報告制度、病歷管理制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臨床用血審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母嬰安全保障制度,包括妊娠風險篩查與評估制度、高危孕產婦專案管理制度、孕產婦死亡個案報告制度、孕產婦死亡評審制度、孕產婦危重癥評審制度、新生兒死亡評審制度、產房安全核查制度、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危重孕產婦救治工作制度,包括產科(母嬰)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制度、產兒科協作制度、新生兒復蘇培訓制度、危重孕產婦管理細則、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轉運急救流程、接受轉診和信息反饋制度、定期培訓和快速反應團隊急救演練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管理制度、急救藥品管理制度、不良事件防范與報告制度、危重孕產婦醫患溝通與媒體溝通制度。
(四)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報送制度(孕產期保健、住院分娩、孕產婦死亡、新生兒死亡、出生缺陷等母嬰安全信息)、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記錄和報告等相關制度。
(五)其他制度,包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醫院感染管理制度、胎盤死嬰處理制度、母乳喂養工作制度、倫理學評估和審核制度等。
八、質量管理
(一)嚴格落實《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以及《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孕產期保健工作規范》和《孕產婦妊娠風險評估與管理工作規范》,建立院內和科室質量控制組織,按照有關要求定期開展質量控制,分析并撰寫質量控制報告,針對質量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持續改進。
(二)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相關專業機構的質量控制與評估,并達到相應要求。
(三)助產技術質量控制與評估包括以下內容:
1.確保各項工作依法依規開展。
2.確保具備助產相關基本技術服務能力(附件1)。
3.確保按照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倫理要求有序開展各項工作。
4.醫學檢驗科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實驗室室內質量控制和室間質量評價并合格。超聲檢查應當符合相關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和醫學倫理規范要求。
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分娩量較小的助產機構要重點加強質量管理。
九、其他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針對地廣人稀、邊遠欠發達的市(地、州)或縣(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在保障母嬰安全前提下制訂針對特定地區的標準,明確界定標準適用地區范圍和適用期限等重點內容,確保助產服務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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