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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滿足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需要,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規范化管理,提升群眾購藥的便利性和可及性,現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規范化管理提升藥學服務質量工作的指導意見》,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11月1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規范化管理
提升藥學服務質量工作的指導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藥學服務指南》,結合我市藥品流通監管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規范藥品零售企業店面標識
(一)積極引導我市藥品零售企業(以下簡稱“藥店”)規范懸掛符合要求的“綠十字”燈箱(見附件1),提升藥店認知度和美譽度。
(二)堅持試點先行,分步實施,以連鎖藥店為重點,在平原新城和生態涵養區啟動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全面優化完善,逐步實現規范化、一體化管理。
(三)藥店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北京市藥店牌匾標識設置導則》(見附件2)有關要求,增加24小時藥店和醫保定點字樣,提升群眾購藥的便利性。
(四)藥店原有牌匾可繼續使用。新開辦藥店應規范懸掛“綠十字”燈箱,連鎖總部負責下轄門店燈箱標識的統一規范。
二、規范店內藥品分類陳列
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進一步完善藥品分類管理機制,推行合理布局、分類擺放、服務規范、管理高效的經營模式,提升企業標準化管理水平,實現對藥品零售環節風險的有效控制。
(一)嚴格特殊藥品管理。對于細胞治療類生物制品、中藥飲片,特殊管理藥品的存放、展示、處方調配和發藥區域應與其他藥品經營區域嚴格區分,實現專區經營、專人管理。
(二)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于《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范圍內的產品,應本著既方便群眾購買又保證藥品使用安全的原則進行管理,如果僅是簡單的凈制、切片、包裝,且包裝標簽上不標明“炮制規范、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藥品零售企業可開架銷售,群眾在藥品零售企業選購時無需處方即可購買。
(三)嚴控藥品采購渠道。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在藥品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嚴禁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嚴查藥品購進渠道、產品資質、購銷票據,嚴厲打擊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或無資質藥品等違法行為。
三、規范從業人員上崗要求和從業行為
(一)藥店需按照相關規定對藥學服務人員著裝進行統一管理,尤其是參與用藥指導和處方審核、調配的執業藥師、藥師和藥品調劑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在營業期間要統一佩戴身份標識,標明身份上崗服務。
(二)藥店應根據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配備相應數量執業藥師、藥師,保證營業時間內執業藥師、藥師在職在崗,嚴查執業藥師“掛證”行為。
(三)以患者為中心,以專業為根本,培養執業藥師及藥師具備良好的道德規范、專業的服務能力、規范的標準話術,按照標準化咨詢流程,以適宜的方式為患者提供科學合理的用藥指導,不得有任何歧視性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四)完善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專業技能、標準化服務等方面的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藥學服務行為。督促藥店持續合法合規開展線上線下經營活動,引導消費者理性購藥、安全用藥。規范從業人員經營行為和店內宣傳促銷活動,防止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行為發生,切實維護好市場秩序。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藥品流通可追溯
利用信息化手段保證藥品經營質量的安全,組織藥品經營企業升級改造計算機管理系統,完成與市藥監局藥品監測系統對接及數據上傳工作。充分發揮追溯系統在日常監管、風險防控等監管工作中的作用,保證藥品流向可追溯、質量安全和市場供應可控。
五、推進信用體系建設
建立和完善藥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推進監管主體信用評價的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應用工作。按照《北京市藥品安全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對監管主體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結合日常監管情況進行評分,定期調整監管主體信用等級,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實現非現場監管在藥品零售領域全覆蓋,打造“非現場監管為主,現場檢查為輔”的監管新模式,構建“無事不擾、無處不在”的監管新格局。深入推進“風險+信用”監管、分級分類監管,構建更加科學完善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
六、合理布局藥品零售企業
鼓勵藥品零售企業與醫療機構合作,拓展參保患者購藥渠道,逐步實現處方流轉、藥品購買、醫保結算的全線貫通,保障參保人員用藥需求,提升參保人員購藥便捷性。鼓勵在我市各級醫療機構周邊合理布局藥店,并商有關部門適量增加我市醫保定點藥店的數量。具備開展24小時售藥服務能力、良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水平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醫保定點藥品零售企業可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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