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疾控局:
為保護放射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健康,促進放射診療工作高質量發展,現對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醫用輻射場所輻射監測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輻射監測”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醫用輻射場所定期進行的監測活動,包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定期開展的放射診療場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檢測和醫用輻射場所輻射監測。監測的內容和技術要求應符合有關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規定。
二、取得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或者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的機構為醫療機構工作場所出具的輻射監測結果,各級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和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均應予以認可。輻射監測工作應同時滿足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監督管理要求。各級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和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不得要求醫療機構在一個檢測周期內對相同項目進行重復監測。
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申請從事依法屬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管理范圍的輻射檢驗檢測活動時,市場監管部門應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鼓勵承擔醫療機構醫用輻射場所輻射監測工作的機構同時取得檢驗檢測資質認定(CMA)和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為醫療機構同時開展放射診療設備質量控制檢測、排放廢物輻射監測等其他輻射相關監測提供便利。
四、各級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和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密切協同配合,推動有關標準完善統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嚴格依法落實其輻射場所的安全責任。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與醫療機構的溝通聯系,積極探索行政許可程序優化措施,切實減輕醫療機構負擔。引導各服務機構強化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依法依規開展醫療機構醫用輻射場所輻射監測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和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2016年2月3日印發的《關于醫療機構醫用輻射場所輻射監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輻射函〔2016〕274號)同時廢止。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疾控局綜合司
2024年4月17日
(文章來源于健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