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近日印發《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經辦規程(試行)》。該規程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加強醫保基金使用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規程主要適用于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定點醫藥機構中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相關人員進行管理,遵循規范統一、正向引導、數智賦能和協商共治的原則。
協議管理方面,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將醫保支付資格管理的關鍵環節納入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包括登記備案、記分管理等,并與協議續簽掛鉤。在登記備案環節,定點醫藥機構須為兩類主要人員進行準確及時的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醫保結算審核人員,以及定點零售藥店主要負責人。備案內容包括醫保相關人員代碼、姓名等信息,備案狀態將直接影響醫保費用結算和人員執業活動。
在服務承諾方面,醫保經辦機構要求定點醫藥機構的人員作出合法合規使用醫保基金的承諾,未作出承諾者不得開展相關服務。記分管理根據行政處罰或協議處理來認定責任人員記分,同一違規行為按最高分值記錄,不同違規行為則累計分值。記分結果將影響人員的醫保支付資格,同時設有相應的分值修復與資格恢復機制。
為保障各方權益,定點醫藥機構或相關人員可在規定期限內對記分或備案狀態提出申訴,醫保部門將依規處理。在結算清算環節,將嚴格把控以確保醫保基金合理使用。同時,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通過加強監督管理和信息化建設的協同,共同提升醫保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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