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加強藥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持續加強藥品監督管理,扎實推進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嚴厲打擊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現將第七批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興瑞康大藥房有限公司違規儲存并通過網絡銷售藥品案
2024年3月,根據投訴舉報線索,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導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成立專案組對重慶興瑞康大藥房有限公司展開調查,發現該公司在核準地址以外儲存藥品,并通過微信群直播推廣銷售藥品。該公司對違規儲存的藥品未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嚴重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24年6月,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95萬元、十年內禁止前法定代表人呂某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二、藥房網商城平臺入駐商家非法渠道購進并銷售藥品案
2023年4月,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山東省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濰坊康信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通過藥房網商城平臺銷售“同仁牛黃清心丸”和“同仁大活絡丸”,相關藥品從非法渠道購進。該藥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2023年7月,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沒收涉案藥品、罰款10.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集藥方舟云藥房網絡平臺入駐商家銷售網絡禁售藥品案
2024年4月,根據國家藥品網絡銷售監測平臺移送信息線索,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蘇州康浦堂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通過集藥方舟云藥房網絡平臺銷售“氫溴酸右美沙芬片”等單方制劑。該藥店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2024年7月,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該藥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阜平縣醫藥藥材有限責任公司在自建網站銷售網絡禁售藥品案
2024年2月,根據國家藥品網絡銷售監測平臺移送信息線索,河北省保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阜平縣醫藥藥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自建網站“藥聚匯”銷售“氫溴酸右美沙芬片”“氫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氫溴酸右美沙芬滴丸”等右美沙芬口服單方制劑。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2024年4月,保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及《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下架所有涉案產品,對該公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消費與合規提示:
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藥品時,請關注兩個資質:一是藥品零售企業資質,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是否公示《藥品經營許可證》;二是藥品資質,所購買藥品是否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藥品注冊證書》。請勿通過社交軟件、短視頻直播平臺等非正規渠道,從無資質的商家或者個人處購買藥品。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具體目錄詳見《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藥品網絡銷售禁止清單(第一版)的公告》。
2024年5月7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將右美沙芬(含鹽、單方制劑)等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不得在網絡上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消費者如發現無資質網售藥品、銷售禁止網售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請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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