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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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趙先生8年前因交通事故受傷,在公司醫院住院治療1個月。入院診斷為:1.面部挫傷;2.左側髖骨骨折伴脫位;3.左側小腿皮膚挫裂傷;4.左足軟組織挫擦傷;5.肋骨多發骨折。入院當日進行了"左側髖臼骨折伴脫位手法復位術、骨牽引術,左側小腿挫裂傷清創縫合術"。入院第7天在全麻下進行"左側髖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出院診斷為:1.面部挫傷;2.左側髖骨骨折伴脫位;3.左側小腿皮膚挫裂傷;4.左足軟組織挫擦傷;5.肋骨多發骨折;6.左側小腿靜脈血栓形成。患者出院半年內進行三次復查,未見異常。
8年后,趙先生在當地醫院進行"DR"檢查,檢查項目為"骨盆正位",檢查所見為"左髖骨、髖臼區域內固定影,下方一螺釘似見不連。左髖關節在位,關節間隙變窄。左股骨頭形態不規整,左股骨頭及臨近髖臼骨質密度不均勻增高。其又到市醫院進行放射檢查,意見為:1.左髖骨,髖臼骨折內固定術后改變;2.左股骨頭壞死并左髖關節退變。
患者認為是公司醫院8年前的醫療過錯導致其左股骨頭壞死等損害,多次到醫院要求處理未果,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醫院賠償其后續治療費2500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
法院審理
訴訟中,法院先后委托兩家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第一家鑒定機構以"患者受傷至今8+年,未見中途有定期隨訪的病歷材料,且髖臼骨折及髖關節脫位亦可致股骨頭壞死,故根據目前的病歷資料,難易明確因果關系"為由不予受理。第二家鑒定機構以"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無法完成委托方鑒定"為由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趙先生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醫院存在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判決駁回患者的全部訴訟請求。
患者不服,提起上訴。患者認為,上訴人多次到訪被告醫院要求處理,但無人接待起訴到法院,而一審法院在沒確定是否是醫院過錯的情形下判決醫院無任何責任,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根據證據規則,患者一方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行為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等的認定,具有專業性強的特點,需要借助高度專業化的技術手段和豐富的臨床經驗,法官的日常生活經驗亦無法進行判斷,需要借助專門的醫學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作為判斷依據。故此,一審法院為查明本案涉及醫療專業領域的客觀事實,應患者的申請,先后委托兩家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但由于訴爭相關醫療行為發生時間久遠、無期間檢查診療等鑒定材料、現有的醫療技術水平等原因,選定的兩家鑒定機構均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據醫法匯《2022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2023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數據顯示,未進行鑒定是患方敗訴的首要原因,而且呈逐年增長的趨勢。2022年患方因未進行鑒定而敗訴的案件占比41.90%,比2021年增長10.91%。而2023年患方因未進行鑒定而敗訴的案件占比高達56.47%,比2022年增長14.57%。由此可見,對于患者一方而言,應當提高對醫療損害鑒定程序重視程度,避免因盲目起訴而導致敗訴的結果。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患方因兩家鑒定機構均不予受理醫療損害鑒定,導致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以及其所主張的損害事實與醫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兩級法院均未支持患者訴訟請求。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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