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國家疾控局綜合司聯合印發《關于深化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協議合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協議合作是醫養結合服務的重要方式。《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提出"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開展協議合作"。近年來,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民政部等相關部門推進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協議合作,出臺政策措施,聯合印發指南,指導醫療衛生機構為簽約養老機構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巡診、健康管理、預約就診、急診急救等服務,切實提升了養老機構入住老年人的醫療服務可及性。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促進醫養結合發展,深化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協議合作,加強服務供需對接,為老年人提供優質、高效、可及的醫養結合服務,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相關部門印發《通知》,并制定了《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協議合作文本(參考)》。
二、主要內容
《通知》從協議合作內容、安全、機制、模式等方面提出要求。一是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雙方根據機構資質和服務需求,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務銜接、共謀發展"的原則,協商確定合作內容。二是依法依規開展協議合作,并做好醫師多機構執業地點備案等工作。三是建立基層協議合作機制,支持有需求的養老機構對接所在轄區的各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協議合作。四是支持多層次協議合作,支持有意愿合作的養老機構,主動對接綜合醫院、中醫醫院、??漆t院等機構開展協議合作,發揮老年醫學科、康復醫學科等科室作用,吸引社會力量參與。五是鼓勵有條件的機構依法依規提供嵌入式服務,在符合各自意愿和明晰權利義務等基礎上,探索托管式協議合作。
需要說明的是,《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協議合作文本(參考)》是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的參考文本,適用于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開展協議合作,醫療衛生機構與日間照料中心等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協議合作可參考執行。本協議條款為供雙方約定采用或補充約定的提示性條款。
三、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協同推進落實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協議合作工作。機構間密切配合,提高協議合作服務質量,切實提升老年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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