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廣東省中醫藥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進一步規范廣東省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該《通知》主要規范了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流程,明確了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的審批權限,如省、地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自負責審批的醫療機構類型,并且規定了《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以及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相關要求。
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相關問題,該《通知》提到部分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
此外,《通知》還提及了涉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下同)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的審批管理。例如,涉境外資本舉辦的獨資、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批權限歸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而床位數10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等則由地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對于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之外的其他醫療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單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而是僅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或15年,這為社會辦醫提供了長期的運營保障,減少了頻繁續證的負擔。對于涉境外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雖然有效期為5年,但明確了一年一次的校驗頻率,同樣有助于穩定運營預期。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中醫藥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2號)、《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248號)、《關于優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的通知》(發改社會〔2018〕1147號)等相關精神,結合我省行政審批職能轉移的相關工作要求,現就我省醫療機構審批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問題
(一)將我省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權限劃分如下:
1.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1)省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
(2)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局直屬醫療機構;
(3)部屬、省屬高等院校駐穗直屬附屬醫院;
(4)涉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下同)資本舉辦的獨資、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5)醫療消毒供應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省臨床檢驗中心、戒毒醫療機構;
(6)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醫療機構。
上述醫療機構類別為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省中醫藥局負責審批。
2.地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1)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
(2)地級以上市級衛生健康部門直屬醫療機構;
(3)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急救中心、市(地級)臨床檢驗中心;
(4)除省管權限,床位100張以上(含100張)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婦幼保健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院、安寧療護中心、護理院、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等醫療機構;
(5)二級及以上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6)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中未實行分級管理的專科醫院。
3.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1)縣(市、區)級以下(含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
(2)縣(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直屬醫療機構;
(3)除省管、市管權限,床位不滿100張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婦幼保健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院、護理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安寧療護中心、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等醫療機構;
(4)健康體檢中心、一級專科醫院;
(5)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及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含(內設)門診部、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急救站等。
不在上述規定內的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由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另行規定。各地不得設置審批國家和我省未明確基本標準的醫療機構,相關申請不予受理。診所的設置按照《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二)將《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規范如下:
1.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1年;
2.不滿500張床位的醫療機構:3年;
3.500張床位以上(含500張)的醫療機構:5年。
《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醫療機構設置人(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延續時間不超過上述有效期。
(三)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283號),省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含中醫)委托至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通過“廣東省醫政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網址:https://yz.gdswjw.cn/framework/ums/login.xhtml)向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其中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設置審批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應向省中醫藥局提交備案報告。
(四)國家和我省已制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專科門診部,按相關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審批管理。其余專科門診部,按原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中“普通專科門診部”的基本標準審批管理。
(五)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不包括醫療機構類別含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和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以及醫療機構名稱中包括“廣東”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衛生健康委核準。上述醫療機構類別為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省中醫藥局核準。
二、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相關問題
(一)醫療機構設置單位應于《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向設置審批機關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二)部分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
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外,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僅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應保持一致,為5年或15年,用于5次校驗結果的登記。醫療機構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有效期限為5年;醫療機構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有效期限為15年。
涉境外資本舉辦的獨資、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每年校驗一次。
三、其他
(一)《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及其配套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衛生健康委(含原省衛生廳、原衛生計生委)其他規范性文件與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為準。執行中遇到具體問題以及意見、建議請及時向省衛生健康委反映。
(文章來源于東方醫療器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