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有效維護醫療美容診療秩序和市場秩序,促進醫療美容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網信辦、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等十一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行業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就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行業監管工作,規范和促進醫療美容行業發展提出一系列針對性舉措。一是堅持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底線,明確規定醫療美容服務屬于醫療活動,必須遵守衛生健康有關行業準入的法律法規。二是著重強調跨部門綜合監管,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從登記管理、資質審核、“證”“照”信息共享、通報會商、聯合抽查檢查、協同監管、行刑銜接等多個維度同時發力,構建貫通協同、高效聯動的行業監管體系。三是統籌監管規范和促進發展,充分考慮醫療美容行業規律特點,在推進優化行業準入條件、提升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服務、強化信息公開和信用約束等多個方面作出規定。
《指導意見》的出臺,將有效推動醫療美容行業常態化、綜合性監管,有力推動解決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醫療美容行業突出問題,形成以有效監管促進有序發展的良好態勢,為持續激發醫療美容行業發展內生動力、推動醫療美容行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新的制度支撐。
附: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行業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維護醫療美容市場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促進醫療美容行業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行業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問題導向、標本兼治、依法依規、協同聯動,優化醫療美容市場主體準入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深化跨部門綜合監管,健全適應醫療美容行業發展特點的常態化監管體系,形成以監管促發展的良好態勢。
二、加強醫療美容行業準入管理
(一)做好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有關經營范圍規范目錄,指導確有從事醫療美容服務經營意愿的申請人勾選“醫療美容服務”等規范表述登記經營范圍,依法履行“雙告知”職責,并當場告知申請人開展醫療美容服務須申請審批及相應的審批機關,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對于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地方行政法規和地方規章規定,需要辦理許可審批的,在取得批準前,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申請人書面承諾情況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二)強化醫療美容機構資質審核。醫療美容服務屬于醫療活動,未依法取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放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診所備案憑證”,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醫療美容診療特點,進一步細化審批標準,完善審批流程,加強醫療美容診所備案信息管理,強化診療質量控制,嚴把行業準入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辦理相關執業許可或備案時,一并錄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并通過辦理許可備案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網站或其他方便公眾查詢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三)加強“證”“照”信息共享。不斷完善登記注冊、行政審批、行業主管協同聯動的監管機制。依托地方政務共享平臺、“證照分離”協同平臺、大數據管理平臺等,強化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和醫療機構許可(備案)信息共享。市場監管部門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及時告知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做好市場主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憑證”的許可審批或備案工作,根據職責做好后續行業監管,并定期將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憑證”的醫療美容機構名單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對經營范圍含有“醫療美容服務”等內容但未及時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憑證”的市場主體,督促其依法落實主體責任。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推進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基礎的從事醫療美容服務的市場主體名稱互認、數據互通、信息共享。
三、加強事中事后綜合監管
(一)確定綜合監管重點事項。推進醫療美容行業跨部門綜合監管,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其他監管部門系統梳理醫療美容行業風險點,結合本地實際,將醫療美容診療活動、涉醫療美容經營活動以及醫療美容用藥品、醫療器械等涉及多部門監管的事項納入綜合監管重點事項,明確重點監管清單,并按照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總體工作部署,對監管重點事項實施動態更新。
(二)加強風險隱患通報會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監管部門、司法機關依據各自職責,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抽查檢驗、監測、投訴舉報處理、案件辦理等工作中發現的與醫療美容行業有關的風險隱患等信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相關監管部門、司法機關開展聯合研判、聯合會商,構建醫療美容風險隱患發現處置機制,為**識別、快速打擊醫療美容行業重大違法行為提供有力支撐。
(三)推行跨部門聯合抽查檢查。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者相關監管部門根據醫療美容行業日常監管情況,可以對多發性問題,和其他部門共同開展有針對性的聯合抽查檢查。聯合抽查檢查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進行,確定抽查的市場主體范疇、抽查比例、頻次。聯合抽查檢查應注意根據監管任務重點,合理配備不同部門的監管力量,力爭“進一次門、查多項事”,在確保監管效果前提下,盡量減少對相關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
(四)推進部門協同監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發現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涉嫌違法線索,建立健全線索問題移送轉辦等工作機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核查處理;涉及多部門監管職責的,及時組織開展協同核查處置。對發現涉嫌“無證無照”從事醫療美容活動的,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予以處置。
(五)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完善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之間案件移送、雙向咨詢、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等機制。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同步抄送檢察機關。對明顯涉嫌犯罪的案件,發現可能逃匿或者轉移、滅失、銷毀證據等情況的,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協助采取緊急措施,必要時協同加快移送進度,依法采取緊急措施予以處置。公安機關立案后提請有關行政機關作出檢驗、鑒定、認定和涉案物品保管、銷毀處置等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執法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其他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情形的,及時通報相關行政機關處理。
四、加強關聯領域與行業的監管
(一)加強對醫療美容“導購”活動的監管。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加大對從事醫療美容診療咨詢、就醫引導活動市場主體的監管力度,規范相關主體網上信息內容發布行為,嚴禁為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憑證”的美容機構提供診療咨詢、就醫引導服務,嚴禁無相應醫師資質或者醫學藥學知識的人員在線上線下從事醫療美容診療咨詢、就醫引導服務或利用互聯網發布醫療美容知識科普等涉醫療領域專業信息內容。嚴禁在診療咨詢、就醫引導活動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診療規范要求的承諾或者表述,依法加大對“醫托”“藥托”的處置力度,查處商業賄賂,嚴厲打擊違法開展診療咨詢、就醫引導的行為。
(二)加強對醫療美容培訓活動的監管。醫療美容培訓屬于醫療技術培訓,一般應當由專業院校、醫療機構組織對醫學生、醫療技術人員進行培訓。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加強對醫療美容培訓的管理,嚴禁培訓禁止類醫療技術或者無對應醫療美容科目的所謂醫療美容新項目、新技術;嚴禁對“零基礎”等無行醫資質人員提供醫療美容技術培訓;嚴禁利用、冒用或者虛構國.家機關、科研機構等名義對醫療美容培訓機構進行推薦或者證明;嚴禁承諾發放所謂的“職業證書”“職業資質”,嚴禁宣稱學習醫療美容技術能夠快速致富。
(三)加強生活美容行業管理。生活美容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美容美發行業協會的指導,充分發揮其在規范行業行為、實施行業自律、開展行業自查自糾方面的作用,倡導在生活美容機構張貼“不得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等警示語,引導生活美容機構依法誠信經營,不得違法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醫療美容活動。
五、強化組織領導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從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的高度,加強統籌協調,明確工作分工,細化落實措施,切實加大對醫療美容行業監管力度,保持對醫療美容行業非法行醫、虛假宣傳、假貨頻現、價格欺詐等突出問題“露頭就打”的高壓態勢,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
(二)加強宣傳引導。做好醫療美容科普、普法工作,多途徑、多形式廣泛宣傳醫療美容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提高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依法執業意識,增強社會公眾對醫療美容服務范圍和合規機構的辨識能力。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途徑,發動社會力量,推動形成對醫療美容違法違規問題監督的共治合力。
(三)強化信用約束。做好對合規醫療美容機構的公示,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便利社會公眾自主查詢合規機構和醫務人員,不斷增強行業透明度。大力推進涉醫療美容機構信用監管和失信懲戒工作,做好醫療美容行業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歸集和公示,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在配置監管資源、防范化解風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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