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衛生健康委印發了《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的設置和管理,充分發揮專科(病)診療中心的輻射引領作用,帶動全省醫療技術的發展和服務能力的提升。
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優質醫療資源擴容下沉,充分發揮優質醫療資源優勢專業的引導、示范和帶動作用,不斷完善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十四五”國家臨床專科能力建設規劃》《河南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以滿足區域內本專業疑難復雜和重大疾病的醫療服務需要為重點,在疑難危重癥診斷與治療、醫學人才培養、臨床研究、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安全等方面代表省內最高發展水平,示范帶動各級醫療機構本專業醫療服務能力整體提升。
第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處負責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的設置管理、考核評價和動態調整等工作。
第二章 設置與命名
第四條 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的名稱包括河南省+專科(病)名稱+診療中心。
第五條 專科(病)名稱依據原衛生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及部分多發病、疑難病種的學術規范名稱確定。原則上每專業只設置一個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
第六條 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掛牌使用,名稱不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登記。
第七條 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有效期四年。期滿后需重新申請。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的依托醫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三級醫療機構。
(二)設置有專科(病)相關的診療科目,相關病種CMI值全省領先。
(三)設有申報專業的專科門診和專科病區、護理單元,專科(病)床位不少于40張,專科(病)病床使用率不低于90%;近三年診療量保持連續增長,原則上區域外患者比例不低于60%,省域外患者比例不低于5%。
(四)申報診療中心的專科(病),原則上應為省級以上臨床重點專科或具備指導價值的特色專科(病)。
(五)在省內具有最高的專業技術和學術水平,能夠承擔本專業的疑難病例診治和技術咨詢、臨床教學、技術人員培訓任務。
(六)近三年應舉辦過本專業至少1次全國性學術會議或至少2次全省性學術會議;每年至少在中華系列期刊發表2篇學術論文,至少在國家級學術期刊上發表5篇學術論文;至少承擔過1項省級科研課題,獲得1項市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成果。
(七)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高、中、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配備合理,科室至少配備三名副高以上人員;業務帶頭人應具有正高級職稱,在本專業臨床一線連續工作15年以上,在省內為本專業的學術權威。
(八)專業設施、設備配備齊全,滿足本專科(病)診療業務需要,并在全省處于領先水平。
(九)近三年內未發生醫療責任事故。
(十)申報專業納入本院發展規劃。
第九條 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承擔以下職責:
(一)持續提升依托醫院本專業醫療技術水平,保持省內領先、國內具有較大影響力。
(二)建立醫療專家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1名,由依托醫院的院領導或相應專業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3-5名,委員30-40名,應覆蓋所有省轄市,有條件的可延伸至縣域。在省內示范并推廣高水平醫學關鍵診療技術。
(三)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成立醫聯體、專科聯盟或專科協作網絡,利用遠程會診、遠程病例討論、遠程輔助診斷等手段,推動疑難重癥病例會診,開展雙向轉診工作,提升基層診療能力。
(四)提升省內疑難危重癥臨床教學能力和人才培養能力,為全省培養相關專業臨床技術骨干和學科帶頭人。
(五)開展疑難危重癥醫學普及健康宣教工作。通過線下、線上多種途徑開展面向患者及公眾的疑難重癥醫學科普宣傳,提升公眾對疑難危重癥醫學知識的認識和理解,服務于大眾健康。
(六)承擔省衛生健康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設置流程
第十條 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設置工作包括提交申請、資料審核、現場答辯和批準設置等步驟。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向所在省轄市衛生健康委提交正式申請。請示文件中應詳實介紹申報專業條件、發展前景及本院支持政策等,可附佐證材料。申報醫院應首先取得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并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省衛生健康委提交設置申請。申報醫院和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省直醫療機構可直接向省衛生健康委提交申請。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條件要求遞交資料,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對資料進行核實論證,必要時進行現場審核。
第十三條 對資料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省衛生健康委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組,組織申報單位進行現場答辯,并由評審組出具意見。
第十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根據評審組意見書,經研究同意設置的專科(病)診療中心,正式發文設置并授牌。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十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對設置的專科(病)診療中心實施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六條 考核形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評、專家評議、數據分析等。
第十七條 考核內容包括依托醫院基本條件與中心履職情況。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對考核結果優秀的中心予以重點支持。
第十九條 省衛生健康委對不符合條件或不能盡職履職的專科(病)診療中心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達標的,取消專科(病)診療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條 各省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參考本辦法制訂本地專科(病)診療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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